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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国朝)(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临汾市******村人,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巨勇,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47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UX***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洪某某城内飞虹东街庄园桥路段,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854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孙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4.8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国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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