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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男,满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县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11223********3016,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辽宁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县**镇**屯**楼**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于2020年5月间,为了驾车经过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四平收费站时不收费,通过路边小卡片上的电话号码,电话联系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00元钱制做了一张自己姓名,户籍为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假的居民身份证。2020年11月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持购买的假居民身份证在经过石岭镇四平收费站时不交过路费,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后被公安民机关抓获。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不起诉人姚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姚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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