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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镇**村3组81号附1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雨溪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在邵阳市大祥区*******市场被害人覃某某的“****”店外盗窃观赏石三次,分别为:2019年12月28日8时许,盗窃了一块配有黑红色底座的灰色彩陶石;2020年4月19日7时许,盗窃了一块青蓝色乌江石;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盗窃了一块配有黑红色底座的淡黄色带淡青色的沅江石。经邵阳市观赏石协会指派的评估师评估,三方观赏石市场价格共计为1960元。

本院认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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