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大专文化,邵阳市**酒店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阳市双清区**宿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魏源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84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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