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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均)(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达川区通达西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川SQW***号小型面包车,在达州市达川区七里街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对唐某某检测为9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送检材(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8.3 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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