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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2001********,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村**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8时10分,彰武县公安局章古台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傅某某被他人殴打一案中发现:2020年2月25日14时20分许,王某某和刘某某因在快手视频里发表评论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进行约架,刘某某纠集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手持扳手与王某某纠集的孙某某、水某某、傅某某等人手持棍棒在辽宁省彰武县章古台镇**村**组**号东侧100米处的砂石路上进行斗殴。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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