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现住临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受害人马某某酒后到位于北滨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丈母周某乙家中,对自己妻子周某丙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周某乙母亲上前制止时受害人马某某又对其丈母周某乙头部进行了殴打;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光脚从卧室出来质问受害人马某某,受害人马某某就从客厅茶几上顺手拿起一啤酒瓶朝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扔去并摔碎在地上,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后退过程中将自己脚部扎伤。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马某某的左手手背砍伤。202年3月3日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20】042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马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1款之规定,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受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二人亲属关系还在存续,受害人马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同意临夏市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依法做相对不起诉处理。2、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3、被告人周某甲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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