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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6********,汉族,大学本科,锦州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 14日23 时 31 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辽G58D51号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松山区光彩立交桥南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6日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3毫克。
被不起诉人吴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7月1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依据《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条第(1)款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30/100ml,且没有第3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故对吴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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