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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九江石化总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九江市某某某某南路26号G栋3单元7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赣G07C77号雪佛兰牌小车由某某南路某某花园北区大门进入小区内部路段寻找停车位时,与李某某停放在小区路边的赣G15J33号丰田牌小客车发生刮蹭。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吴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2020年01月12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1月4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14mg/100ml。2021年1月5日,李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吴某某已赔偿其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00元,其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物品、文件发还凭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静兰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抽血视频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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