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号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证人周某某到余干县**道辣椒炒肉饭店吃饭并饮酒。当天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黑色丰田牌轿车(车牌为赣******)从余干县**镇**花园小区由西向东行驶后左转上紫阳路,后沿紫阳路有南向北直行,在行驶至**路**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两次吹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49mg/100ml和88mg/100ml,随后对吴某某抽血送检,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