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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23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泌阳县XX镇XX村委XX庄村民吕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晚上22时许至2020年5月23日早上6时左右,吕某某以王某偷钱为由,用塑料绳捆绑、殴打的方式非法拘禁王某,致王某身上多处损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泌)公(物)鉴(伤检)字【2020】33号鉴定书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吕某某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吕某某72周岁,年龄较大,是散养特困五保户,有眼疾,一个人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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