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55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平顶山市,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 车牌号:豫A*****)行驶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神马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向北约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70mg/100ml。
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现场查获视频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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