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向江浪)(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石家湾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为:82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检材(向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