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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29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312线**公里处时被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遂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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