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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8312,汉族,初中文化,持C1D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4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老家********号出发经国道542线,14时18分行驶至通川区罗浮阳光路口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即对包某某进行了血液抽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包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不起诉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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