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晋州市公安局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RK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安家庄桥与滨河街交叉口处时,被晋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9mg/100m1。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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