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2020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晋州市公安局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RK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安家庄桥与滨河街交叉口处时,被晋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0.69mg/100m1。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