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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某区安肃镇**路**岗至**村口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4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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