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3********,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保定市徐某区**公司职工,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安肃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3时许,刘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刘伶公园南侧辅路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9mg/100ml。刘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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