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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抚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抚松县新屯子镇黄泥村方向驶往大东村方向,当行驶至黄泥村小桥附近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6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理情节,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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