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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4********,汉族,中专文化,阜新市**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甲的父母刘某乙(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非法购买走私香烟,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售,刘某甲在主观明知前提下帮助上述二人接送走私香烟并向他人销售,涉案数额已达立案标准,涉嫌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刘某甲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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