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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年**月**日生于,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古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1mg/100ml。执勤民警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2月2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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