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0195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区**号,现住高邑县**小区**栋**单元**室。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2020年03月31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号牌为冀F*****的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高邑县刘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刘秀路立交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关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2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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