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0********,高中毕业,群众,住址: 宝某某某某镇某某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凌晨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DQ****号某某牌小型面包车,沿宝某某城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路交叉口处,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9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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