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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组,2008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证人童某某在余干县**镇**路**附近的饭店吃饭并饮酒。当天20时50分许,何某某驾驶车牌为浙******的棕黑色东风风神小型普通客车去往余干县玉亭镇排岗村,在行驶至余干县**镇**路紫阳府邸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依法对何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对何某某抽血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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