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8910,汉族,初中文化,持C1E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个体,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紫金花路恒阳郦都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即对于某某进行血液抽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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