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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明)(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法库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4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M****2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法库县五台子乡***附近公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2604号)鉴定:在送检的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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