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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社区集体户,租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4 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与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与付某某认识后又确立恋爱关系,并与付某某于同年10月4日在武汉市汉阳区**酒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居住于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已于2019年5月21日与被害人王某某协议离婚,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和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专业婚礼策划合同、新婚庆典合同、结婚证、照片、离婚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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