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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211986********,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设计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楼村**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号楼**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田家庵区朝阳路玺园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盛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民警当即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12月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盛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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