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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29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驾驶员,现住河南省**市夏邑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驾驶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砀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5KM+245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与马力停驶在道路南侧的冀******号(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坐人盛某某(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之父)死亡。经认定,盛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而在现场等候。在询问中盛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工作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投案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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