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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4********,汉族,高中文化,长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口**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一餐馆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P7**的小型汽车回家,途径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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