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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皇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皇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3时许皇某某某饮酒后在工地休息,2020年09月17日21时50分许,皇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P****的白色奥迪牌SUV小型汽车,沿上蔡县**镇**桥至**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9月21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皇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7mg/100ml。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皇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皇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皇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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