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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朋友李某某在武都区城郊乡大堡村喝酒,酒后各自回家。次日8时许,白某某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城郊乡大堡村驶往武都区城关镇城关新村,行驶至武都区体育场口时被民警查处。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6.7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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