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路**苑**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2时许,白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某区获鹿镇翠屏大街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白某某把钥匙给民警,急速向后走,民警将其叫住,白某某在交谈时试图逃跑被民警追回。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经检察长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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