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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获鹿镇京赞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鹿某区232省道北外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43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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