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J****号二轮普通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西营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2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白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 66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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