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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S****三轮汽车,从**镇**村**庄出发,行驶至上蔡县**镇**村**庄南北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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