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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贵阳市云岩区**路**号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6S85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新印厂路段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及靳某某驾驶的贵A****9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靳某某受伤,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白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后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8mg/100ml,超过8O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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