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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0********,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沙河**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楼**单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2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白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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