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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徽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许文琪,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0时48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朋友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银灰色小型面包车,沿着徽县316国道,经过徽县东关、西街进入建新路,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西门口(信园饭庄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检测仪检测,测试值为129mg/100ml,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5.24mg/100ml。白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虽持E证驾驶证开小型面包车,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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