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街**号院**号楼**层**室,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家属院**单元**室。2020年1月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16分许,白某甲驾驶陕J****7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某某枣园路往延安市宝某某杨家湾方向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杨家湾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128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白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73mg/100ml。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白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白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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