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3********214,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村*社,住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15时许,酒后驾驶车号牌为吉FB****号的二轮摩托车从位于江源区石人镇****村的家中前往****金矿上班,当行驶至***的拱门处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3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程度一般,危险驾驶情节较轻,且其无其他违规驾驶车辆行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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