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7********,*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镇**村**号。持A2机动车驾驶证,陕K****1“丰田”牌小型客车驾驶人。2023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在佳县**村**饭馆吃饭、饮酒,后回到家中休息。次日8时许,申某某驾驶陕K****1“丰田”牌小型客车,从**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公司上班,8时21分许,沿佳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KM+300M路段处时,被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