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5时,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村自家中出发欲往**镇**村办事,行驶至职中路(107国道与荣乌高速引线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扣。经鉴定,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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