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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437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文德乡**村**街**号,曲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三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0日0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 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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