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7********,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寨,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起诉认定:2020年5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接到被告人彭某某打来电话叫其去**镇的橘子基地附近(边境线旁边)接四名中国的男子,并送至**镇**村,然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开着车牌为云******的白色轿车,从橘子基地接到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四人,当晚22时在途经芒卡缅中农家乐路口至*村**公里处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执勤民警抓获。后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供述出叫他运送人的男子被告人彭某某。沧源县边境管理大队立即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布控,于2020年6月15日沧源县边境管理大队在沧源县赢达宾馆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经对被告人彭某某的审讯,交代其于6月14日晚帮被告人田某乙接到2名女子(周某某、农某某准备偷渡出境)欲从沧源机场移送至芒卡,被告人彭某某接到两名女子后送至**乡的一个小旅馆,之后自己到沧源县城住宿。沧源县边境管理大队抓获两名女子后审讯,发现被告人田某乙有运送的重大嫌疑,后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田某乙在**镇自己家中被抓获,对被告人田某乙审讯,一名叫杨某某的缅甸南邓人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嫌疑,沧源县边境管理大队口头传唤杨某某到芒卡边境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杨某某承认其安排田某乙接两名女子,并在此次事件之前,还叫被告人田某乙帮带过三名女子到缅甸,并给了被告人田某乙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主观明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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