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与其朋友欧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湖南省吉首市**酒吧玩耍,期间田某甲喝了四瓶鸡尾酒。次日凌晨1时许,田某甲与欧某某搭出租车从乾州回到凤凰县城北下车,二人到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宿舍取车后,由田某甲驾驶其持有的车牌号为湘*****二轮摩托车搭载欧某某往**局方向行驶,在途径凤凰县**镇**路**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未打转向灯并在双黄线处左转弯掉头的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欧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甲陪同欧某某到凤凰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随后民警到凤凰县人民医院对田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并带至提取血样。
2020年1月9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5221mg/100ml。
2020年1月17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人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积极向欧某某赔偿医药费5万元,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龙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5号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资料;7.其他证据: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采集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申请书、病情介绍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田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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