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200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甲酒后驾驶甘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恒丰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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