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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2时40分许,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疏港大道与222省道路口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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