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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立案,同年7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甘KE****号白色皮卡车。从武都区城关镇天泽小区出发行驶至武都区白龙江大桥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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