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号,现租住武都区城郊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力远”牌三轮电动车从武都区城郊乡赵坝行驶至钟楼滩,后又从钟楼滩返回赵坝,途经武都区苦荞酒厂南长江大道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21时40分,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了田某某的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2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红色“力远”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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