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铁一局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F的小型轿车,沿茅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茅坡路与樱花一路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070号鉴定意见,田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4.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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