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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6********,汉族,大专文化,**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晚餐时饮酒,后驾驶鄂D****8小型轿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油江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许,车辆行驶至公某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鄂D****6小型轿车相撞。民警在事故现场对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3mg/100ml,后将田某某带至公某某中医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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